来源: 科技部 发布日期: 2016-08-03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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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16-08-03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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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发布日期: 2016-07-27 201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内容。那么,新生效的法规将给申请人带来哪些影响?使用国际局在线系统(ePCT)的申请人可选择更多种语言与国际局进行通信(细则第92条第2款(d)和行政规程第104条(c))国际局在线系统是一个集申请、受理、审查和流程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单一共同网络界面”系统,已被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使用。此次改法赋予该系统用户特别的好处,即ePCT用户将可以使用法文和英文之外的国际公布语言与国际局通信。以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为例,改法前,申请人无论是否为ePCT用户,在进行修改时都应提交一份用英文或法文撰写的信函;改法后,如果申请人是ePCT用户,则所述信函除了可以用英文或法文撰写外,还可以使用该申请的公布语言撰写。 电子传送服务的普遍性失效成为申请人请求期限宽恕的理由(细则第82条之四)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申请人可以请求期限宽恕。改法前,“不可抗力”被明确定义为战争、革命、骚乱、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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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创新型企业:2008年以来,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和总工会(以下简称六部门)联合开展了五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共认定230家创新型企业,有效期为3年。其中,2010年认定的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共45家)有效期已满。为动态把握我省创新型企业发展状况,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经研究,现决定对第三批到期的创新型企业开展复审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次复审的范围是已认定的广东省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共45家,名单见附件4)。参加复审企业如在近3年有更名等变更情况,在申请复审的同时一并申请创新型企业变更。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二、复审指标本次复审依据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复审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主要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数、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定量指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定性指标。三、复审工作程序㈠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和总工会六部门成立复审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复审工作。㈡ 主要步骤。⒈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试点企业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pro.gdstc.gov.cn)填写《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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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16-07-16 根据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企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此外,为加强高企培育,广东省出台相关培育企业的政策措施,包括设立3年60亿元培育专项资金加大企业入库的财政奖补力度,运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同时,各地市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在财政奖补、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知识产权、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近日,广东省各地市陆续发布了2016年高企申报通知,现将已发布各地市申报截止时间、高企培育相关奖励政策及申报咨询电话整理汇总,供广大企业参考。 2016年广东省各地市高企奖励政策及申报截止时间汇总表地区高企培育政策措施申报批次及截止时间申报咨询电话广州提交高企申请并获得受理的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第一批:完成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22日 第二批:完成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23日 第三批:完成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联系人:聂小莉,梁鹏电话:38029263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对各区已出台相应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珠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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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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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科技部 发布日期: 2016-06-29 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科 技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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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海洋渔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各相关企业:一、请登录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网(http://www.gdmpxt.org)填报初次申报和复审的相关材料。二、网上申报完成后,请打印一份纸质申报书(含附件材料),并携带《申报指南》中“网上申报上传附件清单”所列各项材料原件,交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照审核,确保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完成材料审核并确定申报书与原件相符后,在纸质申报书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提交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四、申报产品应为单一产品。复审产品中原为系列产品的,要更改为单一产品,不更改为单一产品的,不予复审。五、网上查询:(1)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网(http://www.gdmpxt.org);(2)广东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gdagri.gov.cn,首页进入业务中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纸质申报书于2016年8月20日前送达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1号楼224房,邮政编码:510500。附件:1.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范围指导目录2.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指南3.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到期复审名单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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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经信网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04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6〕200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6〕201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申报条件。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业;2.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需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由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由企业建设的服务平台需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除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外,其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已完工,项目动工时间最早不能超过2014年5月。过去2年内曾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建设内容不可重复申报;4. 由企业建设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改善办公服务条件、改造服务配套场所的装修费用;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提升服务能力需购置的仪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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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创新基金网 时间:2014-04-22财企[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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