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我市科研院所,充分激发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作用,我局草拟了《广州市服务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的,可于4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注明有效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联系人:王思迪;联系电话:83124026;邮箱:kcwzcfgc@gz.gov.cn;邮政编码:510032。 附件:广州市服务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8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浏览次数:7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5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题内容 种子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只进行一次投资,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持股不超过30%。二、申请对象 2019年度种子基金重点投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先进制造、云计算与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等行业,优先考虑获得政府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项目等。申请种子基金投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东莞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创业者拥有良好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诚信基础,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3.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技术水平属行业领先,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5.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6.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浏览次数:172
一、关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中有关专利方面的要求 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考虑存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但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增加对产品核心技术方案的预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申请人可向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提出检索申请。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激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研发活力,考虑到专利的特点与医疗器械研发的平均周期,因此,确定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二、关于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结果告知方式和内容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局器审中心网站审评进度查询页面查询审查结果。告知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审结日期、不同意理由(不同意项目)、管理类别(同意项目)等。新修订的程序实施后将不再印送纸质通知。三、关于创新医疗器械企业沟通交流的方式 国家局器审中心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根据《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工作要求,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关于专家审查会,器审中心目前已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提交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企业可参加并与专家交流。四、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因...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47
横琴新区商务局、各区(功能区)工信部门: 为做好2019年申报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19年申报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的通知》(珠财工〔2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按照要求(附件2),组织本区园区积极申报。申报专业资本聚集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的,请于4月3日前报送申报资料到我局。联系人:王楠楠,电话:2119090,邮箱:983802297@qq.com;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市工信局308室。附件: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申报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的通知.doc《关于做好2019年申报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的通知》珠财工〔2019〕18号.doc《关于做好2019年申报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的通知》粤财工〔2019〕31号.pdf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局2019年3月27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64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工业投资增长的若干政策(试行)》(珠科工信〔2018〕1493号)和《珠海市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401号),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工作,现启动2019年珠海市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有效投资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 工业企业按照《统计法》要求,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区间或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区间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且累计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需核查固定资产发票)的项目。单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区间进行申报。项目跨年度投资累计500万元及以上的不在支持范围。项目须同时录入珠海市工业投资项目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zhsme.gov.cn/common/kgj-index),并已填报投资相关数据。曾获2018年市级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有效投资专题)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二、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备案证(项目备案名称需与市统计局入库项目一致,本申报通知印发后补(改)项目备案的不予支持); (三)2018年1-12月区间或2019年1-4月区间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108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眼科高频超声诊断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麻醉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0号通告附件1.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0号通告附件2.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0号通告附件3.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0号通告附件4.docx国家药监局2019年2月28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7
浏览次数:27
各有关单位:现转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工信信软函〔2019〕740 号)给你们,请有意申报的单位于4月5日前将《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或U 盘)报送至我局信息化与工业互联网科。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附件2: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遴选实施方案.doc附件3: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3月27日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7
浏览次数:78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在各行业树立智能制造典型标杆,把智能制造打造成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优势,决定开展2019年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装备和系统自主安全可控。 (三)项目符合《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五)项目已经建成或基本建成,并取得明显成效,未完工项目应于2019年12月前完工。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试点示范的企业参照《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和《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2),认真填写《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3),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后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7
浏览次数: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7
浏览次数:44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但并未明确医疗器械的审批是否也纳入专利链接制度。那么,医疗器械领域是否应该引入专利链接制度?如果建立专利链接制度,会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何种影响呢? 上市注册与专利申请现状 目前,我国的医疗器械上市注册审批是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管部门对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其结果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价,以决定是否批准上市。而专利是国家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赋予的权利文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取得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上市注册审批与专利申请是在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完成的。 其实,我国2005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就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链接条款,并在2007年发布的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再强调,旨在通过药品注册申请的专利链接,在药品注册审查中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将专利侵权扼制在萌芽阶段,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提高药品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而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仅在第四十八条提出,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业界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成熟...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6
浏览次数: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