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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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广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穗科创字〔2018〕381号),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现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七条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依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已公示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已入库的企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或已入库企业或其他市级以上专项计划办法规定的企业等。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自主申报、独立审贷、精准补偿、损失后补、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按程序安排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预算;

  (四)审定各合作银行申请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

  (五)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六)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核;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工作,报送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至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办理科技贷款项目相关手续;

  (二)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协助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相关事项;

  (三)核算、统计需补偿不良贷款项目;

  (四)提出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 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的项目。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方可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对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包含)以上的,并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合作银行可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损失补偿标准:

  (一)单一企业风险损失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50%,且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当年已报送贷款项目实际放贷额的10%,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总金额超过2亿元规模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将风险损失补偿金额按所有合作银行贷款项目损失总金额对应比例分配至各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第四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广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5名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全流程管理项目;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五)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确定,按照相关遴选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广州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三)对广州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优化业务流程,具有科技信贷专门产品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综合实力及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内容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总行主要财务指标、广州地区主要业务指标、广州地区面向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情况、申报意见;

  (三)对广州地区科技信贷实施的工作方案。内容要求:已设立或计划设立的广州地区科技支行等专门机构情况;计划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方案;针对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进行阐述;

  (四)申报单位的基础资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最新一期已公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总行)的复印件、科技支行的营业执照;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指南。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三)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社会公示。主管部门将拟合作银行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合作银行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作报送申请;

  (二)受托管理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向主管部门进行报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受托管理机构发送贷款项目确认书至合作银行;

  (三)在判定已报送贷款项目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包含)以上的,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后,合作银行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偿,由受托管理机构形式审查,经主管部门核准、公开后纳入年度预算;

  (四)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费用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每年按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当年实际放贷额的万分之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经考核后拨付。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求合作银行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合作银行同一贷款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取消申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部门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监督管理、社会效益、满意度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结果低于60分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次年绩效考评仍为不合格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设定以下两个因素作为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当年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实际放款总额;

  (二)当年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家数。

  第三十一条 对合作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所有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合作银行上年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评比排名,评价和排名结果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即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衔接政策实施,在《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的政策有效期内,适用原管理办法的八家合作银行在原管理办法资金池对应的存量贷款项目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补偿工作,办法实施24个月后将存量风险池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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