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和运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精神,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保证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设立和构成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参与方风险共担”为原则,由政府、社会资本、资金池管理人和资金池合作单位(银行、担保机构等)共同参与设立,用于补偿合作机构开展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所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资金池由风险补偿金构成。风险补偿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区财政出资1000万元,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担保”)配套出资1000万元。资金池存续期两年,如资金池运行良好,可在存续期满前,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资金池存续期。资金池管理人在银行开设资金池专用账户,存放和管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存管银行可以是资金池项目的合作银行,但资金存管业务应与资金池贷款业务独立。
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直接将其存入资金池专用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池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证券投资、赞助、捐赠以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范围
资金池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贷款单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
本工作方案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本工作方案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本工作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特指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质押,通过引入合作担保机构,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或改造,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与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组织机构
(一)决策管理机构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组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是资金池的决策管理机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区知识产权局推荐4名、凯得担保推荐3名。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和凯得担保主要领导担任。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资金池重点支持行业、企业范围;
2.审定资金池管理人,制定资金池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
3.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审议资金池管理人的年度报告;
5.其他涉及资金使用方向等应由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承担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管理人
资金池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资金池进行日常运营管理。资金池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受托管理资金池,负责资金日常运作,初选合作银行等机构,并报决策委员会审定;
2.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核算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率;
3.受理并审核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申请,核查支持对象资格条件;
4.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资金池补偿核准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5.制定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对资金池合作机构进行监督,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
7.起草相关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8.完成其他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三)合作机构
资金池合作机构包括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机构,其中资金池合作担保机构为凯得担保。
合作银行等机构由资金池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初评论证,经决策委员会审议确认后公示。
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项目初审,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与资金池管理人共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等。合作银行应承诺按资金池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的要求,发放对应额度和优惠费率的贷款产品。
四、运作机制
(一)额度与期限
1.合作银行承诺按照与资金池管理人约定的授信额度(预期为风险补偿金净额的10倍)给符合资金池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民营及中小企业最优惠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且不超过资金池存续期限。
2.同一民营及中小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三年内累计参与本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二)补偿范围与比例
1.资金池仅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支持,如为组合质押贷款,则仅支持知识产权部分的质押贷款额度。
2.合作银行根据本工作方案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发生损失的,由资金池承担30%本金损失,合作机构承担70%本金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等单位承担。资金池补偿额由社会资本和财政资金同比例偿付。
3.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合作担保机构已先行向合作银行代偿的,由资金池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已代偿本金的30%,剩余部分由合作担保机构自主寻找其他机构分担或补偿。
五、项目管理
(一)备案流程
进入资金池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备案:
1.项目申请。企业在贷款前应向资金池管理人提交项目申请。
2.报备申请。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项目备案申请,企业应当于担保贷款项目放款后一个月内,向资金池管理人提交备案申请书等相关申报材料。
3.审贷调查。资金池管理人或者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申请备案项目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抽查或者检查,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配合。
4.备案受理。资金池管理人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同意予以备案。
5.备案实施。资金池管理人确认担保贷款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应向企业出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项目备案确认书》。企业应向资金池管理人出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项目备案确认书送达回执》。
(二)监督与管理
资金池管理人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资金池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资金池管理人报送贷后检查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具体落实情况作为资金池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资金池管理人每年3月15日前向决策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六、管理费用
(一)资金池为非盈利性质,不收取合作单位和企业任何费用。
(二)资金池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基本管理费按资金池本金余额的5‰/年拨付;绩效管理费在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发生额)达到资金池本金余额的五倍以上,且上一年度坏账率低于5%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的1.5‰/年拨付。资金池管理费从资金池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予以补贴。(上一年度坏账率=上一年度申请补偿的贷款金额/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
七、补偿程序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资金池管理人,共同评估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适时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处置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相关情况。
(二)每月第一个工作周,资金池管理人将上月发生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合作担保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规定共同确认为次级、可疑及损失类的项目汇总。先由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全额代偿,再由合作担保机构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资金池管理人审核通过并报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启动补偿程序。
(三)由资金池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已代偿本金的30%。资金池管理人应在收到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补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应在收到补偿责任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流程,并在完成决策后3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支付划转至合作担保机构指定账户。
(四)资金池补偿到位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和进行债权追偿、质权实现等工作。
(五)收回资金在扣除质权实现和追偿所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30%的比例返还至资金池专用账户。
(六)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却仍然无法收回资金,或收回资金不足以返还资金池补偿金额的情况下,合作担保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担保机构向资金池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决委会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按年度在资金池中予以核销。
八、监督与考核
(一)资金监督
1.建立决策委员会、资金池管理人、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等各单位信息沟通机制,进行资金池运营监督管理。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相关委托费用纳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预算。
2.资金池的资金存入资金池管理人在银行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与出资人其他自有资金混用,不得截留、挪用。
3.资金池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风险型投资。资金池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有关收益在支付资金池管理费后若有剩余,滚存计入资金池专用账户。
(二)机构考核
1.决策委员会从支持企业范围、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方面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认为资金池管理人未能完成资金池工作任务的,可以停止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停止新增项目备案,出资人各自收回其出资剩余部分。决策委员会对资金池管理人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资金池管理人每年对合作银行的上一年度支持企业范围、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形成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并报决策委员会审议。
3.资金池管理人每年对合作机构进行一次风险考评,上年度风险损失比例高于实际贷款额5%的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资金池管理人可暂停该机构与资金池管理人的业务合作。整改半年后形成风险总结报告等材料,资金管理人审核并经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合作。上年度风险损失比例超过实际贷款额10%的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资金池管理人报经决策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解除该机构与资金池管理人的合作关系,三年内不再合作。
4.资金池管理人、合作银行、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套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查实后依法追回所有资金池非法使用金额,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5.对于存在通过虚假资料骗取或套取银行贷款、恶意到期不偿还情形的企业,取消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1.资金池在本工作方案到期或按相关规定终止后,停止新增项目备案,出资人各自收回其出资剩余部分。
2.本工作方案所提及的“年”“年度”均指“顺延年度”,第一个顺延年从资金池出资全部存入专用账户且委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算起。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3.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4.本工作方案由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及修改,重大争议事项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