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候选人。
(四)申报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专利已实施或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六)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者发明人资格纠纷。
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
(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要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
(六)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
(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十二)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九款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第十六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及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五)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广东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方式,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在“ 广东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系统上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广泛发动相关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新项目参加广东专利奖评选。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一款所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包括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二款所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四款所述的省级行业协会为在我省设立的省级专业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称其他推荐单位是经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