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向导】以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为基础,三年内遴选认定不超过100家百强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百强企业”)、不超过500家瞪羚企业,构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高企”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梯队。
一、申报时间
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
二、申报类别
1、企业类别
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时间
截止到申报通知发布时间,注册成立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日。
3、技术领域
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产业领域的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具体如下:
(1)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关键电子元器件、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
(2)高端装备制造:主要包括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服务机器人、高端激光装备制造。
(3)新能源: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分布式能源等新型能源,智能电网技术、智能电网关键装备等智慧能源。
(4)新材料:主要包括先进钢铁、高性能合金、先进陶瓷、先进高分子材料、特种建筑玻璃及专用原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新型显示材料、电子功能材料、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新型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先进新材料;增材制造专用材料、纳米材料、先进碳材料、量子计算核心材料、新型超导材料、液态金属材料、热电与光电材料、软物质与生物材料、智能材料、石墨烯等前沿新材料。
(5)生命科学和生命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保健、大健康、生物技术服务。'
关键指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科技
4、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5件。
5、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5%或毛利率不低于3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关键指标:营收、主要产品收入占比,净利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
6、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以上“3、4、5”条件限制:
(1)企业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环节或企业被纳入市有关部门的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库;
(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
(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
(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关键指标:获得投资、参与投资、有上市计划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1、企业类别
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2、成立时间
截止到申报通知发布时间,注册成立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1日(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六年)。
3、财务指标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注册成立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日未满三年的,上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关键指标:营业收入、净利率/毛利率占比、净利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4、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
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线上审核
各园区、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经属地初审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网上形式审查'
(三)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企业填报材料经线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包含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组织评审-公示
1 行业提名。行业权威机构、协会等单位根据百强企业遴选标准和条件对本行业领域企业进行提名,阐明提名理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五)条件的企业不进行此环节。申报瞪羚企业不开展此环节。
2 市科技局委托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组织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百强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答辩评估、现场考察三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40%、40%、20%;瞪羚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60%、40%。按各项结果得分权重计算企业总分,按总分高低顺序形成拟评定名单。
3 现场考察。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研发现场、生产现场、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文化氛围等进行综合评分。
(五)公示
四、联系方式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联系人:蹇玮、杨俊成;电话:22112165、22113299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联系人:钟奕、卢锦荣;电话:22831332
五、注意事项
1 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2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申报类型,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百强创新型企业”(下称“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其中一项申报。
3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附件材料清单提供,上传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支持方式
高企可享受但不限于以下扶持措施:
1、落实税收政策。
2、首次晋级奖励。
高企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瞪羚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但不限于以下扶持措施:
1、研发投入补助。
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
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3、提供产业用房。
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瞪羚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瞪羚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两年。'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但不限于以下扶持措施:
1、推进研发协同
(1)研发投入补助。
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
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根据资助金额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协同攻关。
支持百强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平台或组建研发联盟,与国内外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对可弥补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的核心技术进行协同攻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2、推进人才协同
(1)人才住房保障。
鼓励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和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方式优先向百强企业技术骨干和中高层管理人员配租配售人才住房。
(2)人才税收奖励。
对百强企业中连续在莞工作12个月以上的,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
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2)支持产业投资。
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3)推动企业上市。
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办〔2018〕83号)执行。'
4、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
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打造企业交流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市场资源对接,提高企业高层科技创新、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能力,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
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按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
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5、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
对暂时没有达到亩产用地年财政贡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国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三年后实行指标考核评价,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可通过招拍挂进行产权转让。
(2)给予租金补贴。
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提供产业用房。
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原创:高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