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信部 时间:2013-01-01
工信厅节函[2012]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推行规划》,在重点行业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引领行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决定在重点工业领域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已发布工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钢铁、氮肥、电镀、印染、铬盐、烧碱、聚氯乙烯、制浆造纸、电池、铅锌冶炼、水泥、发酵、制革、电解锰、有机磷农药、包装、磷肥、轮胎、陶瓷、涂料、机械、硫酸、纯碱、铝、精对苯二甲酸、电石、黄磷、日用玻璃等28个行业内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工作。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一是企业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工艺装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二是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三是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
在达到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各地区选择推荐在清洁生产制度建设、原材料优化调整、技术工艺创新和改造升级、产品生态设计、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具有行业典型示范意义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三、推荐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企业(包含中央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测评,并填报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拟推荐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及行业实际,择优推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示范企业。原则上每个省市每个行业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总数不超过10家。
(三)我部将根据各地区推荐的材料,组织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并发布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名单。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并严格审查,于2013年3月1日前将推荐材料(包括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函1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1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3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邮寄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 慕颖, 010-68205364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
2.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