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申报通知

日期: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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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现启动2017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并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企业2016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一)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三、申请和核实程序

  (一)企业网上填报。企业登录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gzkcw.egrant.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填写和提交《企业研发后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本区企业的申请表,经核实的申请通过申报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创新委。

  (三)企业提交纸质申请。企业打印经区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一式1份,经签名盖章后提交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及报送《各区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1份,同时将企业纸质申请表报送至指定的受理点。

  (五)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全市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和拟补助经费。

  (六)市政府审定。市科技创新委公示拟补助名单,并将经过公示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七)下达市财政补助。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市财政应补助的经费并进行信息公开。

  (八)下达区财政补助。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应补助的经费。

  四、时间要求

  (一)企业网上申请。7月20 日至8月4 日 17:00,申报系统为企业申请本专题资金开放,申请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企业信息的网上填写和提交申请,逾期无法填报。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8月7日至8月18 日17:00,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企业申请的核实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企业申请表,逾期无法提交。

  (三)企业提交纸质申请。8月 25 日17:00前,申请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8月31日前,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区企业后补助汇总表(包括电子版Excel文件)及企业纸质申请表至指定的受理点。

  五、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

  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点:广州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广州市连新路47号1楼),电话:83322975。

  六、材料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材料要求。

  1.经区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企业申请表一式1份,签名盖章。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交2016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情况》(粤B101表),加盖单位公章。

  3.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汇总表一式1份,加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二)其他事项。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6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统计部门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其他企业2016年度的研发经费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数据截止时间为5月底汇算清缴的时间。因此,未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或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将无法获得本专题资金补助。

  2.本专题资金拟补助企业名单将在市科技创新委门户网站公示,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补助资金将于2018年上半年下达。企业申报后,如企业名称以及银行帐号变更的,请及时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并书面告知主管处室。

  3.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2、各区企业研发后补助汇总表.xls

     3、广州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信息来源于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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