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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项目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我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0号)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2015年以来,我委严格按照《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征集、评审、入库、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2016年、2017年共遴选珠江科技新星约400项,社会认可度较高。随着国家和省、市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我委对《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印发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对珠江科技新星专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调研论证,我们发现《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与实际管理工作不相适应,有必要作适当修订,以适应新的项目管理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进一步简化监督、管理程序。
结合我委有关创新发展专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评审流程、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同时,将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下放给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我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调整优化实际操作条款。
针对现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条款调整优化。例如:一是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二是调整项目执行期,由3年修改成2年;三是结合简政放权工作方案优化评审流程;四是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五是明确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
结合以上思路,在广泛征求委内处室、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意见后,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遴选数量和支持方式。
《办法》第二条规定:珠江科技新星专题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软科学研究除外)。每年遴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企业共约100名珠江科技新星,并颁发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证书。
第三条规定:珠江科技新星专题项目执行期为2年,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一次性给予30万元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二)明确了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的申报条件。
《办法》第四条: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申报条件:
1.连续在广州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
2.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学术思想活跃,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申报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申报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受职称限制;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申报人应当参与过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或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办法》第五条: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不纳入珠江科技新星专题资助范围。
(三)明确了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评审流程和评审原则。
《办法》第八条: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评审包括专家网络评审、专家答辩等;网评专家和答辩专家均为3名;专家网评后按网评分数排序并按立项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答辩名额。
《办法》第九条:所有申报项目不分技术领域,其综合分按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企业两类分别从高至低排序,按名额确定拟立项名单。
(四)明确了珠江科技新星项目终止的条件。
《办法》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公示:
1.项目负责人调离广州地区的;
2.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原单位不同意转出项目或者新工作单位不同意承接项目和继续培养人才的;
3.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5.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6.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的;
7.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五)明确了珠江科技新星项目违规的处置方法。
《办法》第十三条: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未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办法》第十四条: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