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将“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中,并于2017年8月获得核准注册。2018年1月,有申请人对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提出: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没有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小罐茶”、“XIAOGUANCHA”既不是词典中的固有词汇,也不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小罐茶”商标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且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小罐茶”商标已经和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此外,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包括:销售门店列表、2015-2017年度审计报告、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及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等一系列主要证据。
国知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罐茶”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过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在获准注册时经宣传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显著特征,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小罐茶”商标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与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知局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予以维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知识产权界-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