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方便有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现将申报事项要求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有关地市报送的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数据
企业2017年度相关数据。
四、申报条件
(一)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四)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五、申报程序
(一) 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技先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统一制定,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地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地市科技部门在企业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4),加盖地市科技部门公章。
(三) 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1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报送省认定办。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杜绝“有偿服务”、“有偿推荐”行为的发生。
(三)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并作出承诺。
(四)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认定机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省科技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