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穗开管常务会纪〔2016〕16号),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本细则适用的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包括:
(一)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管委会重点推进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专项(以下简称“区自主立项项目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配套资助(以下简称“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三)对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资助(以下简称“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
第三条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实施,后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后补助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管委会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批准立项,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对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申报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按照规定做好科技统计上报工作;
(五)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且具有筹措全部项目经费的能力及承担因项目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能力。
第六条项目申报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申报指南按“区自主立项项目资助”、“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三类编制,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额度、经费支持的方式和经费拨付方式,各专项的项目评审方式、评审指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条件、申报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区自主立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当结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围绕“中英、中以、中欧、中新”等国际合作平台,征求区内企业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后,提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定。区自主立项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原则上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公布1次,征集验收后的上级立项(包括事前立项、事后立项)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第十条实行申报限制,以下情形不得申报: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不得申报区自主立项项目;
(二)区自主立项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1项的,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
(三)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区自主立项项目的,不得申报新的区自主立项项目;
(四)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资格期限内。
第十一条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承担单位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在系统上提交,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递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纸质材料和形式审查。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申报要件内容进行审查。申报要件审查结果和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开。
第十三条区自主立项项目申报要件审查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在指定场所进行,实行全程视频录像。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管理专家1名,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区自主立项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后,提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拟支持经费(拟补助经费)、支持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异议的处理办法。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相应结果信息公开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复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立项批复。立项批复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时间、拟补助经费和方式等。
第十八条区自主立项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任务书所列内容应当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区自主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对于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或批复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自主立项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区自主立项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任务书:
(一)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在完成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
(三)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四)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需要变更任务书的。
(五)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任务书变更申请最迟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变更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项目目标、验收指标、执行期不得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项目自筹经费或总经费的下调幅度不大于原项目任务书的20%。
第五章 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区自主立项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上级科技项目配套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由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若国家级研发机构专项等上级部门不组织验收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组织验收。区自主立项项目应当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6个月后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验收内容包括: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实施期满后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验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验收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发情况、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和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验收评审两种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
专家函审方式,由3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其中财务专家1名,并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主审专家;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财务专家1名,并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家函审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由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主审专家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专家会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项目验收资料;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四)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五)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六)专家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
(七)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专家验收意见应当包括: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项目前景等;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四)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五)有关建议。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验收专家名单和验收结果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在执行期内未能完成;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终止项目通知。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
(一)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或不按规定填报科技统计相关报表的;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验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注销、搬离或将税务关系迁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应当提交申请项目终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终止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对于区自主立项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项目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2年内申报区自主立项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项目承担单位能够提供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同意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区自主立项项目验收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拨款通知书。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和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拨款通知书。
若验收时,项目实际投入总经费、财政资助经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财政资助经费按从低不从高、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拨款通知书后,3个月内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拨款材料,逾期的,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三十九条申请拨款材料包括:
(一)申请资金拨付的函;
(二)拨款通知书;
(三)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得的后补助经费予以追回;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2年内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除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于新旧政策过渡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上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处理原则如下:
(一)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未办结的事项,按照旧办法规定办结;
(二)对《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穗开管办[2016]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之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的,按照本细则办理。
(三)对于符合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间,但是至新办法印发时尚未提出配套资金申请的项目,按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广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项目、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补助项目、企业研发机构专项项目等上级要求区按一定比例配套的项目,项目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